三个月前刚刚得知通过实习面试消息的时候,我兴奋地以为这段实习经历会成为自己人生当中的一个跳板,在日后帮助自己叩响一线红圈所的大门,成就自己心中所谓精英法律人的梦想。后来它以另一种体面的方式了结了这个所谓的梦想,为名为利所左右,实则是自己所厌弃的。我渴望独立且自主的生活,那该是自己追寻的方向。三个月的实习经历,有些许感悟于心,表达出来,不为经由法律的确认产生所谓当事人所追求的效果,惟愿日后温读有所体味。
一、关于案例检索的伪命题
以前总是对“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国家,而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”这句话做片断的理解,即该句话不重要,重要的是“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”例外的情形,譬如指导案例、公报案例等进行掌握即可,后面才意识到,所谓“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”,这句话所蕴藏的深意。
如同大多数实习生一样,做得最多的活就是就某一法律问题进行案例检索,并且形成检索报告。其间涉及到一个“对于原告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,被告能否提起反诉,请求损害赔偿”的问题进行检索。我经过一番折腾,如愿检出几个针对性极强的案例,譬如云南高院专门就某中院的在该案型中“不予受理反诉的裁定”予以撤销;某中院专门以被告未提出反诉为由对被告的损害赔偿请求未予支持;某中院驳回了被告(反诉原告)的请求。而且这些案例都是近两年内的。略做整理我便提交了上去,心里想着这下应该稳了。后面得知,法官依旧对于我方的反诉请求不予受理,要求另案起诉。
在那刹那才意识到,同案同判是一个伪命题,案例检索也是一个伪命题。我们检索出来的都是我们想要的结果,但是现实当中,对于非我们所愿的结果,可能根本就不会呈现在海量的裁判文书库当中,而被人为的以一种悄无声息的方式抹去了,而这部分所占的比重反倒会是更高的。这种现象,在刑事判决里面更加深刻。由此我恍然觉得,裁判文书检索可能对于在法院实习是有效的,而对于律所实习则是瑕疵的。
二、关于思维的禁锢
团队接到过一个刑事案件,让我撰写刑事报案材料,目的是帮委托人将某员工送进监狱。我为了表现自己所谓的专业能力,极尽自己思维的限度,绞尽脑汁的去想各种理由,查阅各种判例、法律规定,并且力求做到每一句话都有证据支撑,进而形成一份漂亮的刑事报案材料,以赢得带教律师或者合伙人的赏识或者认可,来实现自己的价值(?)。后面也如愿洋洋洒洒地写出了一份长达38页的材料,并且合伙人也非常满意。
某日打车从律所回来的路上,路过武汉长江大桥,两旁的灯光绚丽多姿,照得自己的内心无比的通透,霎那间觉得自己沾沾自喜的嘴脸是如何的险恶,未曾问过对错,只求专业水平得到认可,活脱脱一个没了良心的人,可耻而又可恨。
我不排斥日后成为一名律师,但是定然不愿做一个没有自主决定权的律师。假使有一日成为了一名律师,对每一个案子,也要把良心审查放在第一位,而不是唯利是图。
三、关于学习
学习如同大浪淘沙,无用的东西是主流,宝贵的东西是少之又少的。一些被老师列入推荐阅读清单里面的书,可能大都是不尽如人意的,比如所谓的“大数据三部曲”。可能一开始对于阅读我是充满热情的,但是一行行味同嚼蜡的文字经由自己的眼睛进入大脑,带给自己的感觉当中,索然无味是更多的。由此对读书的热情不断消磨,在每日的彷徨中选择去律所实习,既然内在的东西寻而无觅,那就去搞一点表面的东西来装饰自己的简历吧。
当我第一次迫于律所实习的强制,逼的自己把某一案由项下所有的案例遍历式的搜寻,整理出对某一问题的答案。我深感此种原始获取知识的方式,是多么的代价高昂。很多对于自己而言是崭新的知识,其实早就成为昨日黄花,比之原始获得知识的艰辛,大浪淘沙或许会更为明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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